人民视点湖北讯(周凡 通讯员 刘延斌 )
一、基本情况
周某,男,200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居住地为湖北省老河口市。周某因犯强奸罪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21年7月30日,周某到老河口市司法局报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二、工作实施情况
(一)变更执行地背景
周某的父母在老河口市开了一家小型木材加工厂,后来因木材加工厂生意平淡,其母亲回老家河南省邓州市开了一家烤鹅店。周某随父亲居住在老河口市,其父亲经常外出联系业务,周某在老河口市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经常闲置在家,思想包袱重,情绪不稳定。
(二)提出变更执行地申请
2021年8月5日,周某宣告入矫,老河口市社矫局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将其父母列为矫正小组成员,同时与其父母签订了监管保证承诺书,对周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随后周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落实矫正方案。周某入矫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的鼓励和支持下,树立在刑意识,自己能够认罪悔罪,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
2021年11月8日,周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想到他母亲在河南省邓州市经营的烤鹅店工作生活,周某说自己还年轻,想到母亲的烤鹅店学习一门技术,有一个稳定的收入,同时也帮母亲减轻工作负担。鉴于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了谈话,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地变更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老河口市社矫局审批。工作人员还告诫周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地,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2021年11月24日,周某向司法所提交了执行地变更书面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三)依法同意变更执行地
司法所收到周某提交的执行地变更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审核。经初步核实,司法所认为周某申请执行地变更符合相关要求。司法所又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周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提交了其母亲在河南省邓州市开烤鹅店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而后,司法所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老河口市社矫局。
老河口市社矫局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和周某及其亲属谈话了解情况后,认为情况属实,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向河南省邓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发出了执行地变更书面征求意见函。2021年12月15日,老河口市社矫局接到河南省邓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周某执行地变更的回复后,依法批准了周某执行地变更申请。2021年12月16日,老河口市社矫局向社区矫正对象周某送达了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和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并对其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必须在七日内到新执行地河南省邓州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移交新执行地河南省邓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一审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和老河口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0日,河南省邓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向老河口市社矫局反馈周某已按期报到。随后,工作人员在湖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办理了周某的迁居手续,至此,周某执行地变更完毕。
三、取得的效果
通过办理执行地变更,既保证了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能够得到其母亲的有效监管,又保障了其就业和正常的工作生活,消除了后顾之忧,实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社会效果最大化,确保了安全稳定。在周某执行地变更结束后,其父母对社区矫正机构非常感激,专门打电话致谢。根据河南省邓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反馈的信息,周某执行地变更后,思想稳定,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按时报告、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生活工作有条不紊,对生活充满了信心。
四、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本案中,老河口市社矫局及时履行执行地变更审批职责,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正常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解决了其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需求,消除了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因素,增强了其生活信心和勇气,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文关怀,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宗旨,更有利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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